林口县林口镇顺东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09MN2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党校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81号
2026年04月10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林口镇顺东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公示在墙,在检查该店食品加工间货架从下向上数第一层的盒子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宴牌鸡鲜精”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鑫亿达牌复配肉制品着色剂”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且涉案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贮存区”等字样及区域。具体食品原料名称如下:(1)产品名称:恒宴牌鸡鲜精;生产商:兴化市津味食品调料厂;地址: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姚富村;产地:江苏泰州;执行标准:Q/XHJW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0332128102190;规格:908克/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8/17;数量:1袋。(2)产品名称:鑫亿达牌复配肉制品护色剂;生产商:哈尔滨亿达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东新村;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净含量:500g;执行标准:GB26687;生产许可证号:SC20223010450461;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9日;数量:1袋;共2袋。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摆放在一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林市监责改〔2026〕3-034)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3-018)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经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宴牌鸡鲜精”“鑫亿达牌复配肉制品护色剂”是2024年从林口县长鸿干调店购进的,购进数量均是1袋,购进的单价已经记不住了。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合格文件,未提供出进货票据。“恒宴牌鸡鲜精”是炒菜时使用的,“鑫亿达牌复配肉制品护色剂”是制作肘子时使用的,当事人陈述在超过保质期后并没有使用过,可通过“明厨亮灶”查看具体情况。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购进价计算,因不记得购进单价,故违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没有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5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购货方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1、对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恒宴牌鸡鲜精”数量:1袋,“鑫亿达牌复配肉制品着色剂”数量:1袋,共2袋。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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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