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昭平县昭平镇皓军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21MAA7HP109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城综合市场3栋6号一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昭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称在昭平县昭平镇皓军粮油店购买的蚕虫糍经煮熟后发黄。执法人员到位于昭平县城综合市场3栋6号一楼门面的昭平县昭平镇皓军粮油店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昭平县城综合市场3栋6号一楼门面前设摊点摆卖蚕虫糍,经营者李军称夏天天气炎热蚕虫糍容易变质,自行添加了苯甲酸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蚕虫糍及使用的苯甲酸钠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将该批蚕虫糍委托昭平县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25年8月24日收到昭平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SP202508220003,载明2025年6月20日本局在当事人店内抽检的蚕虫糍“苯甲酸”项目检验结果为0.496 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苯甲酸钠的蚕虫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蚕虫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军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25年11月1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租赁的位于昭平县综合市场3栋6号一楼门面门前摆摊销售自行加工的蚕虫糍。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制作蚕虫糍的主要原料为大米、小麦淀粉,制作流程:泡米-打浆-煮至7分熟-搓成条-蒸熟。当事人从网上了解到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可以预防蚕虫糍发酵产生发酸现象。当事人经营者李军承认,其于2024年11月16日从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购买2包,规格为2.5kg/包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李军称其自2025年6月16日起,在每15kg大米中添加约0.05kg苯甲酸钠制作蚕虫糍,在夏季每1kg大米可以制作1.5kg蚕虫糍。2025年6月20日本案案发,李军承认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加工蚕虫糍15kg,销售数量为3.75kg,销售价格为8.00元/kg;剩余11.25kg蚕虫糍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能提供制作蚕虫糍使用的主要原料大米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买苯甲酸钠的网上交易截图。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经当事人确认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经称重剩余4.75kg。经当事人确认其共使用了0.25kg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添加到大米内制作蚕虫糍共计112.5kg。 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和苯甲酸钠的使用记录,故依据当事人经营者李军供述的生产蚕虫糍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比例计算,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苯甲酸钠0.25kg,共生产蚕虫糍112.5kg,销售的蚕虫糍101.25kg,已销售的蚕虫糍消费者已经食用,无法召回。本案货值金额为900.0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8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证》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李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李军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三:2025年6月20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贺昭市监强制﹝2025﹞48号、桂贺昭市监强制﹝2025﹞6-20号)《财务清单》(第﹝2025﹞48号、第﹝2025﹞6-20号),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蚕虫糍现场抽样封样图片《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嫌添加苯甲酸钠蚕虫糍及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采取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抽样记录》1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经营者李军陪同确认下对采取扣押的蚕虫糍进行执法抽检的事实及抽检数量; 证据五:《检验检测委托书》(样品编号:SPJD202506001)1份,证明我局依法委托昭平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蚕虫糍进行检验的事实; 证据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SP20250822000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蚕虫糍经检验,检出“苯甲酸”,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9月2日《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SP202508220003)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军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涉案批次蚕虫糍当事人添加了苯甲酸钠的事实及数量,蚕虫糍制作流程、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及购进制作涉案蚕虫糍的主要原料及添加的苯甲酸钠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制作涉案批次蚕虫糍大米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制作涉案批次蚕虫糍的主要原料大米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现场张贴照片1张/1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批次蚕虫糍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生产销售
1.没收依法扣押的蚕虫糍; 2.没收依法扣押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810); 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佰壹拾元整(¥10810.0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