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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常山镇佳妤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爱武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H4UG9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常山镇本街农行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在吉林市江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1瓶百萃集?山羊奶美肤爆奶霜用于销售展示,产品进价8元/瓶,售价12元/瓶。该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09月23日前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涉案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本案货值金额12元,因涉案化妆品未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在吉林市江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1瓶百萃集?山羊奶美肤爆奶霜用于销售展示,产品进价8元/瓶,售价12元/瓶。该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09月23日前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涉案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本案货值金额12元,因涉案化妆品未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数量仅有1瓶,货值金额较低,其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百萃集?山羊奶美肤爆奶霜1瓶;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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