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迦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霞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663626741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华凌南疆分公司贸易城三楼A区24#2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侵权使用带阿里斯顿LOGO的门头,以阿里斯顿名义从事销售和售后服务,未经阿里斯顿的售后培训和服务授权从事相关工作。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第六条第(五)项:“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华凌市场主楼A楼一层的经营场所内摆放4台标注有“阿里斯顿”壁挂炉,产品型号分别为“L1PB28-EGIS X PLUS24”、“L1PB28-CARES X PLUS24”、“L1PB28-PHS X PLUS24”、“L1PB28-PHS×PLUS24”待销售,标价分别为:6899元、8999元、11880元、1699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何处购进上述4台标注有“阿里斯顿”商标壁挂炉的进货票据与进货台账,经核实,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经商标持有人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商标注册证号:第64014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台标注有“阿里斯顿”商标,产品型号分别为“L1PB28-EGIS X PLUS24”、“L1PB28-CARES X PLUS24”、“L1PB28-PHS X PLUS24”、“L1PB28-PHS×PLUS24”的壁挂炉。
二、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