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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周志鹏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志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E29A6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北区28幢1号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2
(2021)浙1102民初9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周志鹏超市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22
(2021)浙1102民初9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莲都区周志鹏超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3〕427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穗之杰牌即食腐竹是从正盛副食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价格为0.7元一袋,每袋售价1元,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该穗之杰牌即食腐竹当事人共购进20袋,截止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前共销售了4袋,其余16袋已过保质期。由于上述食品当事人在销售时未做过销售记录,只有1袋系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过保质期并进行投诉和提供证据,能确认是2023年7月6日从当事人超市购买,其余3袋无法确认是否为食品过保质期后销售。 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元,违法所得共计1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没收涉案的过期的穗之杰牌即食腐竹16袋。 三、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1元整。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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