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欣 | 注册资本:3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2MA553RG7X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卫康路199号香洲创港中心17栋11层1105室-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香南城综行罚字﹝2025﹞29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香洲)2022-019),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南湾大道东侧、沿河南路南侧(四至为东至水仙花园;西至金琴快线立交;南至V12文化创意园;北至沿河南路)建设了1栋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面积为4107.03平方米。上述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当事人未办理续期手续,也未自行拆除。上述临时建设工程作为民生实事工程,建设之初已经周边小区业主同意,主要用于完善周边小区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居民的生活便利度。经本机关(单位)集体讨论,拆除该临时建设工程,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该建筑物能够独立分隔使用,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
没收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南湾大道东侧、沿河南路南侧(四至为东至水仙花园;西至金琴快线立交;南至V12文化创意园;北至沿河南路)的1栋1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面积为4107.03平方米。
-元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2025-11-14
2
珠香南城综行罚字﹝2025﹞27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9月3日对当事人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香洲)2021-090),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珠海大道北侧、珠三角环线高速东侧(四至为东至珠海市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南至屏北二路;北至沙心涌)建设了以下建筑物:一、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办公楼,面积1244.34平方米;二、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宿舍,面积1042.28平方米;三、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中控室,面积292.08平方米。综上,总建筑面积2578.7平方米。上述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当事人未办理续期手续,也未自行拆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正方混凝土搅拌站建筑物不宜拆除的情况说明》,上述临时建设工程服务于多项重点市政工程及重大民生项目,拆除会直接导致供应链中断,影响项目建设工期,且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百余人的就业生计。经本机关(单位)集体讨论,拆除该临时建设工程,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该建筑物能够独立分隔使用,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
没收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珠海大道北侧、珠三角环线高速东侧(四至为东至珠海市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南至屏北二路;北至沙心涌)的以下建筑物:一、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办公楼,面积1244.34平方米;二、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宿舍,面积1042.28平方米;三、一栋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作为临时中控室,面积292.08平方米。
-元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