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喜尔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BQ3H3G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金秋大道77号金秋御园A南幢144、145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3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在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金秋大道77号金秋御园A南幢144/145铺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电子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秦兵于2026年06月01日来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其药店里2026年5月11日、2026年5月26日销售的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0.5gx24粒)不能提供处方凭证。由于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强化执业药师、营业员的职责,药师不在岗位时营业员未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将处方药销售给了顾客。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询问,希望从轻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