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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肖客全牛汤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2MA79GQ7Y9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商业A-2餐饮美食街167-1至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独市监食处〔2023〕123号
经查,当事人在独山子区商业A-2餐饮美食街167-1至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店内餐具碗盘,作为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使用的消毒餐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样。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委托书》,我局向委托承检机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样进行餐具消毒卫生检测。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委托承检机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023094): 检测结果为20样本中1份样本检出大肠菌群(纸片法)/(/50c㎡)。 对当事人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行为,曾于2023年10月8日被我局下达《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独市监食处罚〔2023〕59号)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继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具进行供餐。
综上,当事人消毒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2
克独市监食处罚〔2023〕123号
当事人在独山子区商业A-2餐饮美食街167-1至8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清洗并消毒店内餐具碗盘,作为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使用的消毒餐具盘子进行监督抽样。根据《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委托书》,我局向委托承检机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样进行餐具消毒卫生检测。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委托承检机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023094): 检测结果为20样本中1份样本检出大肠菌群(纸片法)/(/50c㎡)。 对当事人消毒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行为,曾于2023年10月8日被我局下达《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独市监食处罚〔2023〕59号)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继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具进行供餐。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