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磊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220724270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5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陕0103知民初2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樊记腊汁肉店
西安市碑林区胖老六樊记面馆店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6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4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24
(2021)陕0116民初18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信炜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7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0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信炜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5
2024-07-04
(2024)陕0116执53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真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01
2022-06-09
(2021)陕0116民初18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信炜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31.2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29
2021-07-28
(2020)陕0103民初9782号
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航天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10
2022-06-09
(2021)陕0103民初118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君诚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02
2021-10-28
(2021)京73行初15819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21-07-01
2021-06-18
(2021)陕0104民初90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妙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1-04
2020-10-19
(2020)陕0113民初214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城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31
2019-12-23
(2019)陕0103民初15125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7-31
2020-06-08
(2020)陕01民终6944号
陈**与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7-08
2020-06-24
(2020)陕0112民初9072号
定作合同纠纷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航天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6〕178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系于2024年4月10日从陕西鹏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计20袋,保质期至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9月28日生产“730g葫芦鸡”和“800g葫芦鸡”批次时,使用了已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亚硝酸钠。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9月26日生产“730g葫芦鸡”24只,其中出厂检验用去4只,已以单价24.5元销售14只,销售金额343元;生产“800g葫芦鸡”20只,其中出厂检验用去4只,已以单价25.2元销售10只,销售金额252元。该批次检验用去产品价值198.8元(按销售价计算)。2025年9月28日生产“730g葫芦鸡”30只,其中出厂检验用去4只,已以单价24.5元销售20只,销售金额490元;生产“800g葫芦鸡”30只,其中出厂检验用去4只,已以单价25.2元销售20只,销售金额504元。该批次检验用去产品价值198.8元(按销售价计算)。开封使用的1袋亚硝酸钠货值金额50元。上述产品合计留样24只("730g”12只、“800g”12只),已计入货值。综上所述,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633元,违法所得1589元。现场剩余的13袋未拆封的“亚硝酸钠”当事人已自行销毁。经现场检查和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可认定上述2025年9月26日、9月28日生产的“730g葫芦鸡”和“800g葫芦鸡”是在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启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购买对象均为散客,故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依法查获。当事人将涉案留样的2025年9月26日“730g葫芦鸡”6只、9月28日生产的“730g葫芦鸡”6只进行送检,均检验合格。
1.没收涉案已拆封剩余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规格:1千克/袋)”0.995千克;没收涉案产品2025年9月26日“800g葫芦鸡”6只,2025年9月28日“800g葫芦鸡”6只。 2.处罚款人民币2633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9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222元。
2633.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西长市监处罚﹝2026﹞145号
当事人2025年09月05日、2025年09月16日生产的两批次茯茶味桃酥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茯茶味桃酥均为当事人从富平县恒运食品厂采购成品后分装销售,未进行其它加工及添加。2025年9月5日生产的“茯茶味桃酥(糕点)”采购桃酥91千克,采购价9元每千克,采购额819元。用于制作“茯茶味桃酥(糕点)”300盒,以每盒5.10元的价格销售,共售得1530元。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茯茶味桃酥(糕点)”采购桃酥90千克,采购价9元每千克,采购额810元。用于制作“茯茶味桃酥(糕点)”300盒,以每盒5.10元的价格销售,共计售得1530元。 当事人收到“茯茶味桃酥(糕点)”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开展召回,至今召回数量为零。该案货值金额3060元,违法所得1431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生产经营资质、该批不合格食品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等材料。 经查,当事人属于分装生产,未进行其它加工,该食品抽检不合格属于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引起的。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1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