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马金清蔬菜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金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6XGXF9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革新道9号(吉礼汇光里分市场中岛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3〕4-24号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大葱是其2023年6月18日,从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金钟市场中的一个姓“潘”的商户处购进的。购进了60斤,进货价格1.5元/斤,共计进货款90元,用微信支付的。上述大葱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2.5元/斤,共计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大葱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也保留了微信支付记录。
上述情况,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3〕4-10号),并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复函,复函称,该“潘”姓商户叫潘立波,其却于2023年6月18日向当事人售出大葱60斤,相关票据也是其开具的,但抽检时,当事人处抽样基数为46Kg,即92斤。当事人销售的大葱中有一部分不是从潘立波处购进的。无法证明当事人被抽检部分为潘立波售出,无法如实说明来源。上述复函情况,经向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来源,也无法对上述情况作出解释。
同时,当事人被抽样基数为92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故货值金额应为230元,因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来源,故无法确认进货价格,故本案违法所得230元。
当事人经营的大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大葱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提供的票据无法如实证实供货来源。上述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