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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豪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GT1102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宝化路101号(奉南大厦第十二、十三层)(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浙0213执987号
民事执行
胡**
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4-06-04
(2024)浙0213执988号
民事执行
汪**
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
奉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4
2024-06-05
(2024)浙0213执988号
民事
汪**、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7-24
2024-06-05
(2024)浙0213执987号
民事
胡**、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公奉(大)行罚决字[2024]00014号
2024年1月3日,大桥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刘红强奸案中发现:2023年11月10日、17日晚,未成年人曾某某(13周岁)居住在违法行为单位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1213房间内,该宾馆经营者葛豪杰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有关规定,未对曾某某进行登记,后发生曾某某在该宾馆1213房间内被人强奸的恶性刑事案件。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17日晚,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综合本案的起因、违法行为手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决定给予宁波奉化锦屏南山南宾馆责令停产停业七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0日停产停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0元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大桥派出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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