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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原叶加法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BT9G6N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中伙铺镇光谷产业园科创慧谷8栋(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54号
经查,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与委托商每日博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合同含有“研发加工产品:当事人受托研发加工产品名为‘每日博士系列产品’,规格为袋装瓶装不限;产品研发与生产;加工费及结算方式: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受托生产加工‘每日博士系列产品’的,适用本合同约定,具体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含税等产品信息以双方签署的销售订单为准。”等内容。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签署销售订单。订单内容为:产品名称:每日博士益生元西梅汁;规格型号:240ml*18瓶/箱;单位:瓶;数量:3800;单价(含税):0.9元;订单金额:3420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按照销售订单生产。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向委托商出库3870瓶,其中委托商入库3121瓶;按委托商要求,作为样品向委托商的经销商赠与749瓶。截止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受托生产的上述3870瓶“每日博士西梅纤维饮”与委托商未结帐,也未纳税。 2025年11月21日,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受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2025/10/23、条形码为6977725280830的“每日博士西梅纤维饮”进行抽检。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J25111041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实测值为14000、12000、13000、13000、13000(标准指标为n=5,c=2,m=100,M=10000;计量单位为CFU/ml),依据GB4789.2-202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来文,反映当事人生产的西梅纤维饮(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要求核查处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CJ25111041的食品安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J25111041的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一批的产品无库存。 抽样购物小票信息显示:抽样的“每日博士西梅纤维饮”条形码为6977725280830、洛阳市某超市销售价为9.9元/瓶。 本局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回复显示,委托商收到上述涉案产品3121瓶,销售单价4.9元/瓶,对外销售1094瓶,召回2027瓶。另外,当事人应委托商要求,赠与委托商的经销商的749瓶样品无法召回。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每日博士西梅纤维饮”的数量按3870瓶计算,价格为0.9元/瓶,货值金额为348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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