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安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登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521624903646A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恩和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6
(2020)川0105民初44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弘达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31
(2024)宁0104民初63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合肥云墨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5
合同纠纷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合肥云墨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0
2020-12-03
(2020)宁0106民初11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宁夏有礼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6
2020-06-22
(2020)川0105民初44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弘达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04
2019-04-24
(2019)宁0181民初22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31
2018-11-05
(2018)粤03民终1183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24
2015-07-29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7-31
2016-12-19
(2016)闽0203民初1375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北京惠通达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7-31
2016-12-19
(2016)闽0203民初1375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北京惠通达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7-31
2016-12-19
(2016)闽0203民初1375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北京惠通达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7-31
2016-12-19
(2016)闽0203民初1375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北京惠通达行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4-27
2017-04-27
(2017)浙0109民初533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杨*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宁市监处罚﹝2025﹞127号
宁夏宁安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9日,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饮料生产、茶叶制品生产等活动,于2024年7月29日申换《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464052101006,许可生产食品类别包含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按照协议约定当事人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枸杞原浆原料,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受托方负责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委托生产期间,当事人查验了受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了有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枸杞原浆糕。当事人收到涉案枸杞原浆糕前查验了受托方出具的生产批次为2025/7/5、检验日期为2025/7/6和2025/7/7、规格型号为“散装”和“袋装168g”的4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涉案枸杞原浆糕时当即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论均为“该批产品所检验项目符合GB/T10782规定”。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记录编号为20250705001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记录表》显示:委托方(监查方)为宁夏宁安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生产方)为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枸杞原浆糕(酸枣味)、枸杞原浆糕(原味);生产批号:20250705;监督日期: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5日;监督方式勾选了“视频监督”选项;监督类别包含资质与文件、人员与卫生、原料与仓储、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与放行、标签与追溯;关键检查项目包含营业执照、生产资质、食品添加剂管理、检验等20项,检查结果均为“符合”;监督综合结论勾选了“符合要求,生产过程受控”选项;委托方监督人员一栏签字人为左秀红(宁夏宁安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日期为2025年7月5日,受托方陪同/负责人一栏签字人为袁瑜(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期为2025年7月5日,且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供了由受托方出具的《2025年7月5日制浆、成型、出炉组产量登记表》《宜人家产品质量及生产数据跟踪卡》《包装组工单》等材料,说明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初委托受托方为其加工规格型号为168g/包的酸枣味和原味的枸杞原浆糕各10件(50包/件),当事人负责提供生产所需要的枸杞原浆原料,因受托方提出委托加工费太低,双方商议后由当事人提供外包装材料,据当事人提供的《河北初彩(德运)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显示,涉案枸杞原浆糕的外包装袋单价为0.28元/个。当事人与受托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每包购进单价为1.72元(包含原料成本、加工费、运费),据当事人提供的《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显示,共计购进两种口味的涉案枸杞原浆糕1000包,当事人共计支付受托方172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上述1000包枸杞原浆糕已全部售出(其中4袋当事人用于入库检验),因下单客户收取当事人其他管理费以及折扣等因素,涉案枸杞原浆糕的售价不一,其中酸枣味售价为5.5至6元/包不等,共销售498袋,货值金额2910元;原味售价为5.5至7元/包不等,共销售498袋,货值金额2944.5元。综上,涉案枸杞原浆糕货值金额共计5854.5元,除去支付受托方1720元以及外包装袋成本280元(0.28元/个)外,当事人从中获利3854.5元。即本案货值金额为5854.5元,违法所得为3854.5元。
1.没收违法所得3854.5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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