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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昌洲福鹏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水福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614LH7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昌洲乡彭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109号
因当事人 鄱阳县昌洲福鹏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资时未明码标价案,本局于2025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曹红,张青松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者:彭水福;名称:鄱阳县昌洲福鹏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8MA3614LH74;经营场所:鄱阳县昌洲乡彭家村;经营范围:农药化肥、不再分包装的种子***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关于《做好 2025 年农资市场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8日对鄱阳县昌洲福鹏农资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的化肥、种子未标注任何销售价格,遂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农资产品仍未进行明码标价。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调查得知,上述未明码标价的化肥、种子。由于受大环境的影响,实体经济经营状况很差,化肥、种子属于去年的库存货,今年不好卖,当事人就忘记了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身份;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整改告知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2份、询问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调查事实; 4.现场检查实物照片,证明违法实地实物;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农资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不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交财政。
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家财政。
2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