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中山市东凤镇宏辉棋牌室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敏钊注册资本:0.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2000MA56M61F7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5幢113卡之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33***
202***4月22日15时许,我民警对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5幢113卡之一宏辉棋牌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中山市东凤镇宏辉棋牌室在接入互联网并为公众提供互联网(无线WIFI)上网服务的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落实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功能的要求,违反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中山市东凤镇宏辉棋牌室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元
中山市公安局
2024-04-22
2
333196
2024年04月22日15时许,我民警对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5幢113卡之一宏辉棋牌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中山市东凤镇宏辉棋牌室在接入互联网并为公众提供互联网(无线WIFI)上网服务的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落实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至少保存60天记录备份功能的要求,违反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中山市东凤镇宏辉棋牌室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0.00元
中山市公安局
2024-04-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3
2022-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