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丁华茶叶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心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CE74545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五眼泉镇荷叶溪村一组8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4〕111号
经调查,当事人从2024年4月19日开始加工春季茶叶。当事人自述,白砂糖是2023年冬季购买,主要用于喂养蜜蜂,案发当日,由于当事人的爱人在鲜叶杀青过程中温度没有控制好,发现鲜叶太老,为了使茶叶成形,便在茶叶揉捻过程中添加白砂糖,加工鲜茶叶40斤,加入白砂糖0.5斤,添加白砂糖的生产的半成品茶叶8斤,鲜叶的收购价格1.1元/斤,涉案货值4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添有白砂糖的半成品茶叶 8g、白砂糖14g;
2、罚款30000 元。
3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