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珏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阿宣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C7PPT4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东路118号(2幢1楼第1、2、3、4、5、6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3]第1043号
2023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第三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东路118号1楼仓库当事人陆阿宣的仓储场所内,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卷烟:长白山(777)39条、贵烟(跨越)22条、黄果树(长征)35条、白沙(硬)19条、白沙(软)1条、雄狮(红老版)19条、红双喜(硬8mg)19条、娇子(蓝时代)33条、云烟(紫)9条、云烟(软珍品)4条、娇子(宽窄好运)6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9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娇子(软阳光)2条,总计15个品种230条。检查时当事人陆阿宣不在场,检查过程有现场负责人张传记全程在场配合。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陆阿宣到场,当事人因故未能到场并委托现场负责人张传记负责相关事宜。当事人承认上述卷烟为其所有,并用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东路118号(2幢1楼第1、2、3、4、5、6间)店中销售。由于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张传记对检查过程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陆阿宣,字号:温州市瓯海娄桥萱轩副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1144884)及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C7PPT4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东路118号(2幢1楼第1、2、3、4、5、6间)。上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陆阿宣于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从新桥站前路一带的某一家烟酒店分多次购入的,共购入卷烟15个品种230条,进货总额共计为23302元,货款均以现金方式结算。上述卷烟购进后,置于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东路118号1楼仓库用于其经营场所的销售。至案发时止,卷烟均未售出。以上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当事人陆阿宣、现场负责人张传记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其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证据三:《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及卷烟处置情况;证据四:当事人陆阿宣的询问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进货总额23302元,违法程度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3]第1043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23302元7%以上9%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860元上缴国库。涉案的国产真品卷烟230条,发还实物卷烟228.5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1.5条卷烟折抵201.6元予以发还。
186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