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盛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09463648X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山县新圩镇秦屋山村委九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2
(2022)桂0107民初453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凯睿达商贸有限公司,廖**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1-11-24
(2021)桂0722民初30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浦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15
(2022)桂0107民初453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凯睿达商贸有限公司,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1
(2022)桂0107民初453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凯睿达商贸有限公司,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6-16
(2021)桂0721民初1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戴**与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11
2019-09-23
(2017)桂0107民初59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罗**、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4-10
2017-10-10
(2017)桂0721民初1281号
保险纠纷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廉交罚﹝2026﹞00294号
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桂N56039车辆于2025年09月17日20时26分在廉江市鱼良头村路段行驶至省道S293线K48+700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执法总重52488千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已超限3488千克,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基本信息、图片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廉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2
桂0701交罚﹝2025﹞0350号
2025年10月29日10时07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用光,张立团(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60,20070117090 )在钦陆公路陆屋新营村委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卢业意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NC1723重型自卸货车,从钦州运载沙至陆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桂NC1723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721211959,卢业意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卢业意组织实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NC1723重型自卸货车经勘验,该车辆车厢两侧栏板高度为1.8米,擅自加装高0.3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3
桂0701交罚﹝2025﹞0349号
2025年10月29日10时07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用光,张立团(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60,20070117090 )在钦陆公路陆屋新营村委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凌永庆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从钦州运载沙至陆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721212639,凌永庆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凌永庆组织实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经勘验车辆车厢两侧栏板高度为1.8米高,擅自加装高0.3米高。,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4
桂0701交罚﹝2025﹞0341号
2025年10月22日11时32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用光,张立团(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60,20070117090 )经行政检查,在S312线那隆镇新丰石场路口发现,周家健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NA3388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载货汽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3314M5FB,车轴和车轮情况:4轴12轮,运输货物为石子,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1.6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31.0吨,超限20.69吨,超限率66.74%。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4
5
(灵)应急罚﹝2025﹞综合5号
2025年3月13日凌晨,钟超鹏驾驶桂NA200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前往施工工地,沿友谊路自锦绣小区往三科农商城方向行驶,2时16分行驶至友谊路与海岩路北延长线交叉路口时,碰撞到同向正在停车等红绿灯由吴福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吴福娟倒地后被货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灵山县“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此次事故中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你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使用的桂NA2008重型自卸货车一轴制动检验不合格;整车制动检验不合格;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该车整备质量15500kg,检验空车质量21828kg,差值6328kg,超重40.8%;2.车辆超载在道路上行驶。案件车辆桂NA2008重型自卸货车核定总质量31000kg,事发时总质量77180kg,超出46180kg。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壹仟元整(¥:501000.00)的行政处罚
501000.00元
灵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29
6
桂0701交罚﹝2025﹞0259号
2025年07月17日15时50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进,唐大一(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72,20070117068)在陆屋车站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国滔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从陆屋平陆五标运载石头至莲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721212639,陈国滔从业资格证号为******************,该趟运输由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NC6878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加高0.3米栏板,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23
7
粤湛廉交罚﹝2025﹞02923号
你(单位)使用桂N56039车辆于2025年04月18日23时16分在廉江市鱼良头村路段行驶至省道S293线K48+700处擅自超限行驶,我局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执法总重51984千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已超限2984千克,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车辆基本信息、图片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廉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30
8
桂0701交罚﹝2025﹞0134号
2025年04月30日10时28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昌军,宁思燕(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65,20070117071)经上级交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检查组《检查记录表》),在钦州市灵山县灵山县十里四路,通过调查发现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3月份有以下车辆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桂ND2968大货车疲劳驾驶时长43小时;桂N55529大货车疲劳驾驶时长42小时;桂NB5317大货车疲劳驾驶时长11小时;桂N52979大货车疲劳驾驶时长139分24秒;桂N56652大货车疲劳驾驶时长226分22秒,4月份桂N55529大货车仍然有长时间疲劳驾驶行为。对以上违规行为,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未作出相应处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6
9
桂0701交罚﹝2024﹞0405号
2024年09月14日11时24分,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NC7992货运车辆途经灵山县沙坪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3轴8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4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交规〔2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修订)从轻减轻处罚计算规则的通知》(桂交法规函〔2024〕463号),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25吨,超出限值22吨,超限率为88.00%。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
37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5
10
桂0701交罚﹝2025﹞0017号
2025年01月06日01时50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伦强,李彬(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80,20070117079)经行政检查,在S312线灵山县檀圩镇长岭村口公路路段发现,龙德锋驾驶灵山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ND6289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载货汽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3314M5FB,车轴和车轮情况:4轴12轮,运输货物为泥沙,属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5.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31.0吨,超限24.82吨,超限率80.06%。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12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