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建宁大道正兴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云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EWBE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建宁大道63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1日、4月8日两次现场检查中分别对当事人制发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仓库内环境卫生不整洁;食品贮存时直接摆放于地面,紧靠墙壁存放,没有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违反行为,当事人在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至本局立案调查,中间相隔15天时间,当事人一直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2026年4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进门左手边地面废弃纸箱较多、地面灰尘多,未进行清理,仓库内环境卫生不整洁;仓库内门口正中间贮存的无穷鸡爪,共60箱,直接摆放于地面12排,每排5箱,每箱200克,未见隔离板设施。
2026年4月8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进门左手边地面废弃纸箱较多、地面灰尘多,未进行清理,仓库内环境卫生不整洁;仓库内门口右手处贮存的燕麦片,共10箱,直接摆放于地面2箱,紧靠墙壁摆放8箱,每箱1千克×9罐,统一?果漾?柚见倾心,共45箱,直接摆放于地面12箱,紧靠墙壁摆放8箱,25箱分别堆放在其上面,每箱净含量500毫升×15,未见隔离板、隔墙板。
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进门左手边地面废弃纸箱较多、地面灰尘多,仍然未进行清理,仓库内环境卫生不整洁;仓库内门口右手处贮存的燕麦片,共6箱,直接摆放于地面2箱,4箱分别堆放在其上面,每箱1千克×9罐,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共80箱,直接摆放于地面6箱,15箱紧靠墙壁存放,59箱分别堆放在其上面,每箱净含量500毫升×15,未见隔离板、隔墙板。
2026年4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因店内人员较少,事情较多,人手不够,也未引起重视,造成当事人一直没有对仓库内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因购进食品种类较多,仓库内隔离板、隔墙板数量有限,导致当事人仓库内有部分食品没有安装隔离板、隔墙板来保持食品贮存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221号
经查:2024年4月9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了当事人仓库的货物摆放,仓库的食品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5.5要求的规定,是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4年4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当事人仓库的食品依旧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