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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洪明华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明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6MA72EUM852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街路北侧宏达公司商住楼4幢1层商铺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税稽罚﹝2026﹞1号
(一)收入情况检查组通过取得该纳税人2022-2024年收入账户银行流水统计2022年取得收入500290.00元,2023年取得收入678126.00元,2024年取得收入860720.00元。其中企业提供资料证明在以上三年生产经营期间存在个人利用企业收款账户刷信用卡套现行为,经检查组核实,2022年该企业利用收款账户套现共4笔,金额18300.00元。2023年发生11笔,金额44300.00元,2024年发生7笔,金额66991.00元.该刷卡套现行为确实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无关,故检查组在收入确认时予以减除。企业负责人承认该数字基本真实反映这三年间的真实收入情况,由此,检查组认定企业收入金额。2022年取得收入481990.00元(500290.00-18300),2023年取得收入633826.00元(678126.00-44300),2024年取得收入793729.00元(860720.00-66991)。以上违法事实由证据材料1:洪明华名下用于收款的甘肃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31820101058552166.及其妻子韩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30523440023664678的银行流水证明。刷卡套现行为由刷卡流水及个人聊天记录证明。(二)企业记账及经营情况因该单位长期作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算,未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建立完善账务,企业无可以证明收入及支出的会计凭证。企业收支均由法人个人负责,存在大量该单位涉及的收入支出以现金或法人私人账户结算。以上违法事实由由证据材料2:洪明华的询问笔录证明。(三)认定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第一款(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五条“采用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被查单位2022应纳税所得额331990.00【481990-1500000(30000*5)】元,应纳税额3983.88元(331990.00*1.2%)。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73826.00(633826.00-360000.00)元,应纳税额3285.91元(273826.00*1.2%),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33729.00(793729.00-360000.00)元,应纳税额5204.75元(433729.00*1.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被查单位2022、2023、2024年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被查单位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331990.00元,应纳税额1991.94元(3983.88*50%).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73826.00元,应纳税额1642.96元(3285.91*50%).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433729.00元,应纳税额2602.38元(5204.75*50%).以上被查单位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6237.28元。
处以60%的罚款即3,742.37元。
3742.37元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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