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丰朝 | 注册资本:1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6588572906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泌阳县春水镇邵岗村委杨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6
劳动争议
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余**
泌阳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7
(2022)川0105民初2425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阴市华柯乐器配件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3
2022-10-24
(2022)川0182民初42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彭州市人民法院
4
2022-09-09
(2022)豫1726民初3680号
原告吴丰科、吴丰山、邵海成诉被告泌阳县双丰石材厂合伙合同纠纷
吴丰科.吴丰山.邵海成
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泌阳县人民法院
5
2022-09-09
(2022)豫1726民初3680号
合伙合同纠纷
邵**,吴**,吴**
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泌阳县人民法院
6
2022-05-26
(2022)鲁1491民初74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嘉盛众腾建材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德州正山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
7
2022-05-26
(2022)鲁1491民初74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嘉盛众腾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正山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2-05-26
票据追索权纠纷
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嘉盛众腾建材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正山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2-04-27
(2022)粤0305民初68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29
(2022)粤0305民初68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29
(2024)川0182执异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 有限公司
吴**
执行文书、拍卖
彭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01-24
(2024)川0182执异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卓远鼎晟商业保理(泸州)有限公司
吴**
执行文书、拍卖
彭州市人民法院
3
2023-11-16
(2022)川0105民初2425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阴市华柯乐器配件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4
2023-06-08
(2022)川0105民初2425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江阴市华柯乐器配件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泌阳县双丰石材厂,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5
2022-05-06
(2022)鲁1491民初74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德州润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1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7-08
2016-07-08
(2016)豫1726行审327号
泌阳县水利局与泌阳县双丰石材厂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1726环罚决字﹝2023﹞155号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42950.00元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
2
(泌)应急罚﹝2023﹞7号
该石材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生产车间2处)。
该石材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生产车间2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0000.00元
泌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