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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宇注册资本: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37BLX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敦化民主街商贸城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5
(2024)吉24民终1798号
劳动争议
牟**
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7
(2024)吉2403民初1795号
劳动争议
牟**
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
敦化市人民法院
3
2023-03-14
(2023)吉2404知民初2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
珲春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4〕118号
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于2024年5月1日和2024年6月5日在敦化市鑫兴纸业分别购进了24提和15提“竹爱”牌纸抽(条形码:6928854130145),2024年5月1日购进的已全部售出,无法确认是否篡改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购进的该商品标示的生产日期:2023.10.15,保质期:3年。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痕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共销售了2提,剩余13提返回给了供货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凭证,2提“竹爱”牌纸抽销售价格为:19.8元,每提售价:9.9元。该“竹爱”牌纸抽购进价格:8.5元/提,销售价格:13.8元/提,但该商品有优惠活动,优惠后价格:9.9元/提,获得违法所得19.8元。经调查该商品在购进时就已被篡改了生产日期,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商品验收单),但未查验该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024年6月29日,我局在延边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人称其于2024年6月26日在敦化市“万客隆超市”购买的《竹爱纸抽》存在涂改生产日期的痕迹。根据《延边州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22240000202407010000001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对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超市销售举报人购买的“竹爱”牌纸抽。 经查,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于2024年5月1日和2024年6月5日在敦化市鑫兴纸业分别购进了24提和15提“竹爱”牌纸抽(条形码:6928854130145),2024年5月1日购进的已全部售出,无法确认是否篡改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购进的该商品标示的生产日期:2023.10.15,保质期:3年。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痕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共销售了2提,剩余13提返回给了供货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凭证,2提“竹爱”牌纸抽销售价格为:19.8元,每提售价:9.9元。该“竹爱”牌纸抽购进价格:8.5元/提,销售价格:13.8元/提,但该商品有优惠活动,优惠后价格:9.9元/提,获得违法所得19.8元。经调查该商品在购进时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罚款:39.6元。
39.6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敦市监行处字(2024)108号
经查,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于2024年8月9日购进的冰虾(海水虾)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MJC/20240819379)。其供货商为沈阳市铁西区佳沂食品商行,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购进冰虾(海水虾)15公斤,购进价格为38元/公斤,以65.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3.64公斤,后期以39.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36公斤,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948.91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9月5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AMJC/20240819379,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经营的冰虾(海水虾)(购进日期:2024年8月9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其供货商为沈阳市铁西区佳沂食品商行。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的冰虾(海水虾),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冰虾(海水虾)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于仕万客隆超市于2024年8月9日购进的冰虾(海水虾)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MJC/20240819379)。其供货商为沈阳市铁西区佳沂食品商行,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购进冰虾(海水虾)15公斤,购进价格为38元/公斤,以65.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3.64公斤,后期以39.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36公斤,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948.91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冰虾(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48.91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