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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铁军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779133068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33-2号城市坐标一层10-11号商铺及二、三、四层整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2
(2021)桂0107民初145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1-03-24
(2021)桂0107民初855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苏**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9
(2020)桂01民终9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人民法院
4
2020-12-09
(2020)桂01民终9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院
5
2020-10-09
(2020)桂01民终119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x**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0-09
(2020)桂01民终119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苏**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8-06
(2019)桂01民终11630号
肖像权纠纷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玥东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8-06
(2019)桂01民终11631号
肖像权纠纷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广西玥东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6-16
(2019)桂01民终144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滕*,韦**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6-16
(2020)桂0107民初2641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苏**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黄**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4-25
(2017)京0108民初13477号
名誉权纠纷
佟**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17-11-05
(2017)京0105民初47516号
名誉权纠纷
苗*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17-09-10
名誉权纠纷
原告佟丽娅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17-07-30
(2017)京0105民初47516号
名誉权纠纷
苗*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2015-07-22
(2015)朝民初字第16507号
名誉权纠纷
毛**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
2014-08-27
(2014)朝民初字第(10423)号
肖像权纠纷
董*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7
2014-05-10
名誉权纠纷
董*
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1
2021-06-10
(2021)桂0107民初855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苏**、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01
2021-07-08
(2021)桂民申4514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苏**、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0
2018-12-20
(2018)桂0103民初7541号
肖像权纠纷
徐*、广西玥东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10
2018-12-20
(2018)桂0103民初7540号
肖像权纠纷
谭**、广西玥东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31
2020-06-23
(2019)桂01民终144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刘**、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28
2019-08-19
(2019)桂0107民初711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黄*、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83.34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11
2019-09-06
(2019)闽0305财保12号
苏**、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9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2-12
2018-08-14
(2018)桂01民终1677号
肖像权纠纷
王xx、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2-12
2018-08-14
(2018)桂01民终1676号
肖像权纠纷
毛xx、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2-12
2018-08-14
(2018)桂01民终1675号
肖像权纠纷
杨xx、广西南宁东方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税一稽罚﹝2023﹞19号
(一)经查,你单位2021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反映列支医院招待客户礼品款为12,000元;2022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中反映列支医院招待客户礼品款为86,611.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2021~202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计算如下: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400.00(12,000×2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2,400.00元。202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7,322.40(86,611.99×2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17,322.40元。以上,你单位2021~2022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9,722.40元。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9,861.20元。
986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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