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美(吉安吉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淑梅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DA2D8X7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步行街13号1幢二楼南7-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州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项美(吉安吉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涉嫌对其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对其立案调查,指定陈迪轩、周力香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项美(吉安吉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联系方式:19579684987;注册日期:2024年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杨淑梅; 身份证号:4111021962121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文山步行街13号1幢二楼南7-8号门面。 二、案件来源: 根据《吉州区养老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协作机制工作提示函》要求,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对住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文山步行街13号1幢二楼南7-8号门面的项美(吉安吉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证据材料。现场查证当事人利用“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PPTX演示文稿正在进行授课,参加听课群体多为60-75岁的老年人。通过调取该演示文稿,查证宣传内容为:“项美的波动是最安全、最有效、最自然的波动频率”“项美治疗仪……有助于提升五脏六腑的生理机能,排出多余的脂肪和垃圾毒素,调理脏腑的虚实和阴阳平衡,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和自然自愈的能力。”“项美柔和、渗透力更深的波动,将会为我们的身体带来4大作用。改善自律神经、改善血液循环、强化肌肉、排除毒素”“这是一位老革命的糖尿病足,到大医院看医生说要截肢通过坚持使用项美治疗仪和大量涂抹软霜,现在改善的很好了,腿也不用截肢了。”等夸大商品效果、吸引消费眼球内容,当事人明显是在利用老年群体求治保健心态、通过对其商品夸大功效方式,吸引老年群体消费,以提升商品市场占有和扩大销售量。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本机关遂于2024年4月15日以涉嫌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整个案件调查过程未实施行政强制。 三、调查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项美(吉安吉州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4年1月22日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许可,是一家专门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剂销售服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营业资质后,有目的性地吸引一批老年群体(60岁—75岁之间)到店,然后组织这些老年群体体验产品、集中组织授课、吸纳老年群体为购买产品会员,再通过会员再带动人头购买产品的方式来推销项美医疗器械(佛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2026年4月8日执法现场,当事人正在利用“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PPTX演示文稿正在进行授课,参加听课群体多为60-75岁的老年人。通过调取该演示文稿,查证宣传内容为:“项美的波动是最安全、最有效、最自然的波动频率”“项美治疗仪……有助于提升五脏六腑的生理机能,排出多余的脂肪和垃圾毒素,调理脏腑的虚实和阴阳平衡,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和自然自愈的能力。”“项美柔和、渗透力更深的波动,将会为我们的身体带来4大作用。改善自律神经、改善血液循环、强化肌肉、排除毒素”“这是一位老革命的糖尿病足,到大医院看医生说要截肢通过坚持使用项美治疗仪和大量涂抹软霜,现在改善的很好了,腿也不用截肢了。”等,且经本机关核对该中低频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发现该中低频治疗仪适用范围为:“适用于通过低中频电疗作用,适用于慢性骨关节疾病的消炎和镇痛;通过红外/红光作用,适用于缓解慢性软组织损伤引起的炎性疼痛。通过中频电疗作用,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慢性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的辅助治疗。”是一款二类医疗器械,并不具备“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演示文稿内所宣称功效。又查明当事人2024年10月5日、2025年12月9日向南京项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分别以6900元/台、1900元/台的进货价格购入中低频治疗仪、温热低电位治疗仪各20台,并以14900 -17800元不等价格进行买一台中低频治疗仪送一台温热低电位治疗仪的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1台,因当事人2026年3月启用“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PPTX演示文稿进行授课以来,只有1台销售记录且经核实为2025年12月销售后开票,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州区养老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协作机制工作提示函》,一是证明本机关依法展开养老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二是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是证明本证据来源于当事人提供;二是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备案;三是证明当事人系本案适合主体; 3.《现场笔录》,一是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职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证明当事人利用“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进行商品功效宣传;三是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依法检查和检查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4.《现场检查照片》、《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 ppt打印件》,一是证明本证据来源于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二是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职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证明当事人利用“频率波动与项美管理仪.ppt”进行商品功效宣传;三是证明当事人宣传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有“项美的波动是最安全、最有效、最自然的波动频率”“项美治疗仪……有助于提升五脏六腑的生理机能,排出多余的脂肪和垃圾毒素,调理脏腑的虚实和阴阳平衡,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和自然自愈的能力。”“项美柔和、渗透力更深的波动,将会为我们的身体带来4大作用。改善自律神经、改善血液循环、强化肌肉、排除毒素”“这是一位老革命的糖尿病足,到大医院看医生说要截肢通过坚持使用项美治疗仪和大量涂抹软霜,现在改善的很好了,腿也不用截肢了”等虚假宣传功效内容;四是证明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5.《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一是证明本证据来源于当事人提供;二是证明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三是证明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适用于通过低中频电疗作用,适用于慢性骨关节疾病的消炎和镇痛;通过红外/红光作用,适用于缓解慢性软组织损伤引起的炎性疼痛。通过中频电疗作用,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慢性腰肌劳损、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的辅助治疗等虚假宣传功效内容;四是证明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6.《电子发票》及《收款收据》打印件,一是证明本证据来源于当事人提供;二是证明2024年10月5日、2025年12月9日向南京项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温热低电位治疗仪各20台的事实;三是证明2025年至案发销售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温热低电位治疗仪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 7.《立案告知书》,一是证明本机关确认当事人行为涉嫌对其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行为违法;二是证明本机关对其履行立案告知; 8.《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截屏》,证明本机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询问笔录》,一是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项美牌中低频治疗仪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三是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0.《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州市监竞告字〔2026〕1号)、一是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二是证明本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三是证明本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告知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内容及享有权力等;四是证明当事人已签收; 11 《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州市监竞告字〔2026〕1-2号)、一是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二是证明本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三是证明本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告知拟再次作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内容及享有权力等;四是证明当事人在签收; 12.《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是证明本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二是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四、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采取讲课的形式对其销售的中低频治疗仪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五、自由裁量适用说明: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中低频治疗仪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且主要受众为老年人群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明显属于违法故意。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影响,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五)款之规定,可视其具备减轻情节,故采信其申请,拟对其违法行为按一般程序实施从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对其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处27000元罚款,予以上缴国库。
27000.00元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