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家旺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家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1L17825052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嘉鱼县鱼岳镇大通桥11号(团湖肉联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6〕99号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嘉鱼县家旺食品厂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麻花的情况对嘉鱼县家旺食品厂的负责人熊家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熊家平向我局执法人员表示该厂在刚投产的时候将“甜味”鸡蛋麻花和“咸味”鸡蛋麻花送检检测了营养成分表,“甜味”鸡蛋麻花和“咸味”鸡蛋麻花的营养成分表是根据当时的检测报告印制的,近几年该厂严格按照配方生产,但也未重新检测过营养成分表。该厂也未排查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甜味”鸡蛋麻花和“咸味”鸡蛋麻花配料表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量记录表,被举报批次“咸味”鸡蛋麻花和“甜味”鸡蛋麻花生产合格数量分别为20包和18包,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称“甜味”鸡蛋麻花12元/包,“咸味”鸡蛋麻花13元/包,违法所得共计476元。至此本案收集的材料充分、证据确凿,调查人员认为,本案可以调查终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县家旺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76元;2.对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1476元整。
100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