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金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术兵 | 注册资本:5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59590020X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乌伊路苗圃商服楼底商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23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年6月-2020年5月,你公司取得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潍华)开具的1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3130,发票号码:02300850-54;发票代码:6500191130,发票号码:02110266-73、02172266-67。货物名称为*柴油*0#车用柴油(Ⅵ)和*柴油*-35#车用柴油(Ⅵ),发票金额合计:1,415,929.20元,税额合计:184,070.80元,价税合计:1,600,000.00元。
2022年7月4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新疆昆仑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经税稽协〔2022〕25号)以及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2070472331)载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向开票支付发票价款1,600,000.00元后,通过中间人回流至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个人银行卡1,47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84,070.8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4,070.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