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时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61ADTM3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竹路95号3幢1-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2025)渝01民终1117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重庆新时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319号
当事人先后6次以930元至960元不等的价格,将共计140瓶五粮液(含国窖2箱)白酒销售给何廷蜂情况属实。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宋世江鉴定,销售给何廷蜂的74瓶五粮液被鉴定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定,当事人销售给何廷蜂的74瓶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69140元。当事人所销售给何*蜂的74瓶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系从重庆市江北区****经营部的谭*伟处采购。采购时双方没有签订供酒合同,通过多份询问笔录(公安移交关于谭*伟询问笔录、李晓红询问笔录(见附件))证实,销售给何*蜂的74瓶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采购的。经研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没收侵权商品,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69140元
6914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