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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合润万家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寒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E7R97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垌冢镇五一新村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279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为食品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结合实际情况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2
汉川市监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桂皮、老豆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销售上述散桂皮、老豆腐期间,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对上述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是当事人作为一名食品经营者为按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为食品安全带来隐患,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主动配合并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停止购进散桂皮、老豆腐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销售完上述散桂皮、老豆腐期间,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对上述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对社会未造成影响。依据《规范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2.(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9.3元;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3
汉川市监处罚〔2023〕190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为食品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结合实际情况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9.8元。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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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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