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小牧明德茶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5MA6N9R7U1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恩乐镇尚居佳苑2幢1商铺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镇处罚〔2025〕48号
1.当事人与供货方购进了两个批次涉案产品(根据询问笔录),其中规格为100克的15袋,购进价格18元/袋;另一个批次的茶叶规格为260克的15袋,购进价格46.8元/袋;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涉案产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2.涉案产品购进后,当事人从网上订做标签自己粘贴在包装上,标签上的具体内容如下:(1)产品名称:普洱茶(生茶)袋装。配料:云南大叶种茶,执行标准号:GB/T 22111,生产许可证:SC11453092544215,生产商:双江振宏茶叶有限公司,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沙河乡景庄二组国道214线东侧,储存条件:本品应储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处,保质期:符合储存条件下长期储存,出品商:镇沅小牧明德茶庄,生产日期:2024年8月26日,净含量:100克。(2)产品名称:普洱茶(生茶)。配 料:云南大叶种茶 ,食品产地:云南省临沧市,净含 量:260克,产品标准号:GB/T22111,食品生产许可证 号:SC11453092544215,贮存条件:本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贮存条件本品保存,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出品商:小牧明德茶庄,生产日期:2019年6月2日。3.上述批次涉案产品购进后,其中规格100克的当事人销售了11袋,2025年6月18日,我局对镇沅小牧明德茶庄检查时,该批次涉案产品剩余4袋,销售价格26.9元/袋;另一个规格260克的涉案产品,2024年11月16日前当事人已销售完(根据询问笔录),销售价格68元/袋。4.当事人在未与双江振宏茶叶有限公司签订有效合作协议情况下,在其销售的规格100克及规格260克的普洱茶(生茶)包装上粘贴的标签中标注生产商:双江振宏茶叶有限公司、厂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沙河乡景庄二组国道214线东侧、产品标准号:GB/T2211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44215等信息。5.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店铺已主动注销、产品已主动下架。6.本案货值金额:(15×26.9)﹢(15×68)=1423.5元,违法所得:{(15×26.9)-(15×18)}﹢{(15×68)-(15×46.8)}=451.5元。
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4袋(规格1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451.5元;
3.并处货值金额1423.5元0.6倍罚款854.1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305.6元。
854.10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