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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美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8QE0F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福鑫商贸城B栋A23-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9号
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于2016年12月成立,主要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冷冻冷藏)、一、二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等零售。经查,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分4次从一自称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姓张的销售人员个人手中购进药品并对外进行销售,具体为:2025年1月8日购进他克莫司胶囊15盒,规格:0.5mg*50粒,批号:0E2374A,进价413元/盒,售价420元/盒;2025年2月10日购进麦考酚钠肠溶片23盒,规格:180mg*50粒,批号:WCFC1,进价592元/盒,售价598元/盒;2025年2月28日购进麦考酚钠肠溶片10盒,规格:180mg*50粒,批号:WCAR3,进价592元/盒,售价598元/盒,购进他克莫司胶囊20盒,规格:1mg*50粒,批号:2409002,进价683元/盒,售价695元/盒;2025年5月16日购进他克莫司胶囊8盒,规格:1mg*50粒,批号:1E2887A,进价708元/盒,售价715元/盒,购进他克莫司缓释胶囊4盒,规格:1mg*50粒,批号:1R3501A,进价985元/盒,售价995元/盒,购进麦考酚钠肠溶片5盒,规格:180mg*50粒,批号:WCMA3,进价592元/盒,售价598元/盒。药品、随货同行单和资质证明材料都是送到该药店,每次都是现金交易,货款两清,当事人不能提供张姓销售人员具体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在购进药品时未对销售人员张某的身份及合法资格进行核实,对其提供的标称由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CXJA202500516000127、CXJA2025010800299,CXJA2025022802009,CXJA2025021001023)和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性没有认真审查,未索取税务发票。2025年10月21日我局向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所在辖区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麻城市监协查[2025]9号),2025年11月11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监管分局的回函(豫药监稽函[2025]1-2327号)结论为:该药房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CXJA202500516000127、CXJA2025010800299,CXJA2025022802009,CXJA2025021001023)不是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未向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销售过随函所附药品。至检查时止上述4份随货同行单中购进的85盒药品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购进药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总计52624元,违法所得52624元。另查明,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城区店和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白果店等3家药店都是由周美作为投资人开办的,虽不是连锁药房,但实际是以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作为总部管理,平时都在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办公,上述三家药店均属于同一投资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均没有单独建立经营账册。上述4份河南立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CXJA202500516000127、CXJA2025010800299,CXJA2025022802009,CXJA2025021001023)中购进的药品以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的名称购进后,因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城区店那边店有销售需求,当事人遂将上述4批次药品通过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城区店售出。2025年12月5日,本局对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城区店从麻城市九福堂大药房调拨药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城市监责改[2025]379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具体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624元;2、按货值金额一倍处以罚款5262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5248元。
52624.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38号
-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一百七十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具体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你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具体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罚款10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7200.00元。
10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