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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C3P5AEX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十字路口东行50米路北信用社对面齐大勇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70号
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于2024年12月26日向辽宁锦峰泰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了8吨锦峰泰脲醛缓释复合肥料,进货价293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为3000元/吨。货值金额为24000元。在对涉事肥料抽样完毕至行政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送达复检检验报告的这段期间内,上述涉事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你单位利用上述肥料共计获利560元。你单位对“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复合肥料这一违法行为全过程无异议。”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化肥,2025年3月25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至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进行现场核查,对其经销的化肥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1日根据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No:HGZF250410001号检验报告,其经营的锦峰泰脲醛缓释复合肥料,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对该批次复合肥料检验结果提出复检要求,我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行复检。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关于上述复检复合肥料的No:2025222301303180010号检验报告。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依据GB/T 15063-2020标准检验,总养分(N+P2O5+K2O)不符合标准要求。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销售的复合肥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370),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你单位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勇农资隆盛化肥经销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含自由裁量): 1.处货值金额1.1倍罚款共计26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264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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