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市青山湖区同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水洋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5HC8P8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岔道口东路原百乐商场一楼一号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山处罚〔2024〕22号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砭贴)的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第七十六条:“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可以作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砭贴)的违法行为。
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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