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众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AMJG7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经开西四路东侧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28号
2026年3月21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樟树市食品生产规范提升行动”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1、当事人在生产区域原料库放置的食品原料“山梨酸钾”,生产日期:2024.9.16,保质期:18个月,现场检查时该原料已经过期5天;放置的食品原料“益生菌”,产品标示保存条件:4度以下冷藏或者冷度保存,现场发现该产品放置常温下进行保存;放置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钙”未按照要求存放在食品添加剂库。我局调取该公司生产许可申请时的作业指导书显示,原料验收以及保存属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中对关键控制点的相关管控。2、执法人员在生产洁净车间现场发现,已停止作业的固体车间沸腾干燥机里面有物料残留,当事人未及时离场清理;在生产洁净车间中间站未看到该公司的气密性检测仪器。现场未见公司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相关文件,当事人陈述未按照规定制作上述文件。
二、2026年3月30日,我局对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中反映的当事人生产的“秋海棠牌乳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方便食品(生产批号20250202)涉嫌标签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成品库、半成品库、包材库均未发现有“秋海棠牌乳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方便食品的留样、成品、半成品以及包材。该涉案产品“秋海棠牌乳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方便食品图片经公司辨认,该公司确认生产过涉产品,因行业整治原因之前已经销毁了相关包材以及留样。当事人生产的“秋海棠牌乳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生产批号20250202),食品属性为方便食品,标示的“驼奶营养粉”的字体显著大于“乳钙”、“益生菌”,配有骆驼图案及杯装白色乳状物的图案。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属性产生误导。
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批次,批号20250202,共生产成品200盒,目前均销售完毕,成本价6.2元/盒,销售价8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360元。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综上,共计处罚没款37360元上缴国库。
37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樟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秋海棠®牛初乳驼奶(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其产品包装正面突出食品名称为“牛初乳驼奶”并配有骆驼、奶源的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生产秋海棠®牛初乳驼奶1000罐,以5元/罐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000元,因该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为4.6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00元。
1、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处罚款16000元。 2、当事人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400元上缴国库。
1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3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4﹞108号
详见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涉案批次山楂枸杞植物饮品产品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1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g/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完整全部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导致部分涉案产品销售去向无法进行查询和追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第14.1.1条“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525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