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众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AMJG7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经开西四路东侧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秋海棠®牛初乳驼奶(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其产品包装正面突出食品名称为“牛初乳驼奶”并配有骆驼、奶源的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生产秋海棠®牛初乳驼奶1000罐,以5元/罐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000元,因该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为4.6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00元。
1、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处罚款16000元。 2、当事人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400元上缴国库。
1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4﹞108号
详见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涉案批次山楂枸杞植物饮品产品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1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g/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完整全部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导致部分涉案产品销售去向无法进行查询和追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第14.1.1条“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525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