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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洲选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治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7MAKP40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从供货商鑫双嬴(言周米斗商贸)购进绿湖小瓶五香粉5瓶,进价2.50元每瓶,进货款12.50元,标注生产者:佛山市锦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福绵西路4号厂房一,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2024年1月2日前售出1瓶,售价4.00元每瓶,销货款4.00元,获利1.50元,2024年1月2日后售出0瓶,库存4瓶,售价4.00元每瓶,销货款0.00元,获利0.00元;购进绿湖小瓶黑胡椒粉5瓶,进价2.50元每瓶,进货款12.50元,标注标注生产者:佛山市锦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福绵西路4号厂房一,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2024年1月2日前售出2瓶,售价4.00元每瓶,销货款8.00元,获利3.00元,自家用一瓶,2024年1月2日后售出0瓶,库存2瓶,售价4.00元每瓶,销货款0.00元,获利0.00元。于2023年1月11日从供货商鑫双嬴(言周米斗商贸)购进小袋绿湖黑粉2袋,进价2.00元每袋,进货款4.00元,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3月31日,保质期24个月,2024年3月31日前售出1袋,售价3.00元每瓶,销货款3.00元,获利1.00元,2024年3月31日后售出1袋,库存0袋,售价3.00元每瓶,销货款0.00元,获利0.00元。当事人是个人经营,不能提供财务账册,也不能提供销售账册。投诉人于2024年5月15日12时37分41秒扫码付款给当事人6.00元购买商品包括案涉黑胡椒粉一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确认是其售出,售价3.00元销货款3.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案值金额27.00元,获利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二份共13页、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4张、投诉人提供案涉黑胡椒粉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 2.投诉人购买凭证手机截屏、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工单编号12405151245178579,证明购买时间和投诉时间基本一致,投诉人明知购买超保质期食品而未食用,未造成危害后果。 3.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供货商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能说清楚进货渠道。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撤诉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给投诉人赔偿600元手机截屏,证明当事人积极退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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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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