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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诗考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MA32PFM79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桐林村桐古路2号厂房车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2025)闽0582民初1735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泉州市德力安模具有限公司
许**,福建省海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人社监罚〔2024〕14号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3.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孟某(2009年5月23日生,2024年6月28日入职,同年8月28日离职)从事普工,对此,我局于当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11月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把改正资料报送我局。该单位逾期未报送相关资料也未说明情况。
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没有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46项统一法定标准和第42项一般档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2000元的罚款。
12000.00元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23
2
晋市监罚处[2023]08-69号
2023年4月7日,我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标有“ ”标识的拖鞋110双及半成品拖鞋带面675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标识的合法手续,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拖鞋110双,半成品拖鞋带面675双﹞;3、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