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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马尔蒂尼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时梦瑶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EY3595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万科大都会铂悦苑17栋一单元30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5年9月23日,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两名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向我局举报当事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街道办事处河西袁村两处民房仓库内存放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酒。 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一仓库现场发现1、瓶身有“鹿头”及“红色领结”标识的卡鲁达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共194箱;2、瓶身有“鹿头”及“红色领结”标识的克蒂堡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共100箱;3、瓶身有“鹿头”及“红色领结”标识的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配制酒)共18箱;以上三款产品规格均为:700毫升/瓶,6瓶/箱。4、瓶身有“鹿头”及“红色领结”标识的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配制酒)共46箱,规格为:350毫升/瓶,12瓶/箱。以上4款产品合计358箱,生产商均为辉县市世纪锦缘酒业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另一个仓库现场发现:1. 瓶身标识“葛兰吉奔富园”珍藏干红葡萄酒BIN128,规格:750ml,酒精度:15.5%vol,标识“澳大利亚原瓶进口”;运营商:上海梅兹堡酒业有限公司,共18箱,每箱6瓶。2. 瓶身标识“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规格:750ml,酒精度:16%vol;运营商:逊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69箱,每箱6瓶。3. 现瓶身标识“奔澳·赤霞珠珍藏干红葡萄酒BIN707”,规格:750ml,酒精度:15.5%vol;运营商:逊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37箱, 每箱6瓶。4. 瓶身标识“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389”,规格:750ml,酒精度:16%vol;运营商:逊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31箱,每箱6瓶。5. 瓶身标识“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128”,规格:750ml,酒精度16%vol;运营商:逊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17箱,每箱 6瓶。6. 红色包装 瓶身标识“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规格:750ml,酒精度:16%vol;运营商:逊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共73箱,每箱6瓶。以上6款产品合计245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卡鲁达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克蒂堡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700毫升配制酒)”、“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350毫升配制酒)”,当事人称都是九月初刚从厂家辉县市世纪锦缘酒业有限公司分批购进的,厂家没有给其开票,只是出具了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厂家的资质,没有销售过。“卡鲁达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克蒂堡圣鹿利口酒(配制酒)”、“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700毫升配制酒)”、“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350毫升配制酒)”购进价格都是36元/箱,销售价格是45元/箱。货值金额16110元(358箱×45元/箱)。 当事人称“葛兰吉奔富园”珍藏干红葡萄酒BIN128;“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奔澳·赤霞珠珍藏干红葡萄酒BIN707”;“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389”;“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128”;“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这6款酒,是在2019年3月份的成都糖酒会上参会时购进的,没有记住销售公司的名字,只看了这批酒的报关单和检疫报告,就认为这酒没问题,销售公司没有给当事人开销售票据。购进后没有销过。这6款酒的购进价格都是一样的,都是60元/箱,销售价格是85元/箱。当时购进货值金额20825元(245箱×85元/箱) 以上产品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货值总额 36935元。 另查明。1、涉案产品卡鲁达圣鹿利口酒、克蒂堡圣鹿利口酒、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正标使用的鹿头图形标识与权利人的第G128759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体而言,“”和“”标识与权利人第G1287599号注册商标“”相比:1)使用了相同的组成要素;金色圆环、长角鹿头、麦穗和斜线图案;2)要素的排列方式也基本相同:金色圆环包裹着长角鹿头,麦穗在金色圆环的下方。涉案产品采用了与权利人“野格利口酒”产品相同的形状及颜色的瓶体,且外包装正反面都与“野格利口酒”的外包装相似,包括采用相似的鹿头图案、相同艺术字体的外文文字以及酒桶图案。具体而言:瓶身正面标贴均以白色为底色,由绿色外圈包裹、上部分为鹿头图案、中间由产品外文红色标贴分割开来,下部分由酒桶图案以及产品规格组成。瓶身背面标贴均由上部鹿头图案、下部产品生产商介绍组成。 2、涉案产品Bin Follde Gelangee/葛兰吉奔富珍藏干红葡萄酒BIN128的标贴突出使用了“”标识,其整体设计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特有的花式斜体字、颜色设计和排列方式相似。涉案产品背面标签使用中文标识“葛兰吉奔富”,其完整包含权利人的中文商标“奔富”二字,构成该中文标识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涉案产品上使用的第8252014号“葛兰吉奔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撤销,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同样认为该商标应当予以撤销,商标局已对此作出撤销公告。涉案产品正面标签与权利人产品标签的“红色花式斜体商标”+“大写的英文字母+数字型号的产品特有系列号”+“文字描述”的整体设计相似,并且还有与权利人产品相似的“银灰色徽章”。其次,涉案产品还使用了与权利人产品近似的红色圆形瓶盖套,使用了红色塑胶来进行瓶口密封,并同样在密封处加贴白色防伪标识。在瓶身的底部,印刻了浮雕英文字母,与权利人产品的设计近似。此外,其“BIN128”的商品名称也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BIN128”构成近似。 3、涉案产品奔澳/Ben Austri VIP128、VIP389、VIP407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奔澳/Ben Austri BIN707赤霞珠珍藏干红葡萄酒产品的标贴突出使用了“”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特有的红色字体,且该标识的前半部分,即“Ben”的开头字母“B”,与权利人“Penfolds”的开头字母“P”的书写方式相似。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奔澳”标识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内明确指出,上述标识与权利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奔富”,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案产品所使用的“Ben Austri”标识同样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不予注册的决定;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奔澳”与“Ben Austri”标识,均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奔富”与“Penfolds”注册商标的标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针对与本涉案侵权“BIN707”产品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同品牌“BIN407”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认定为使用了权利人“Penfolds”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本案涉案“BIN707”产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也与权利人“BIN707”产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鲁达圣鹿利口酒(配制酒)规格:700毫升/瓶,6瓶/箱,194箱;克蒂堡圣鹿利口酒(配制酒)规格:700毫升/瓶,6瓶/箱,100箱;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配制酒)规格:700毫升/瓶,6瓶/箱,18箱;圣尼威樽·巨鹿利口酒(配制酒)规格为:350毫升/瓶,12瓶/箱,46箱;“葛兰吉奔富园”珍藏干红葡萄酒BIN128,规格:750ml,,18箱;2. “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规格:750ml,每箱6瓶,69箱;“奔澳·赤霞珠珍藏干红葡萄酒BIN707”,规格:750ml,每箱6瓶,37箱;“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389”,规格:750ml,每箱6瓶,31箱;“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128”,规格:750ml,每箱 6瓶,17箱;“奔澳·设拉子珍藏干红葡萄酒VIP407”,规格:750ml,每箱6瓶,73箱。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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