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志辉柴油销售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根学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4MA0G7CKP4T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新乐市长寿街道东杨家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2023〕0272号
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磋商函(新检行公磋〔2023〕36号):函中载明:“新乐市根学(志辉)柴油销售点存在不规范销售车用尿素的行为:销售顺驰牌车用尿素共计24桶(20公斤装)的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 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建波、张书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加油点门前东侧摆放有“顺驰高纯车用尿素”20kg/桶,共52桶,在产品外包装桶身未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2023年8月购进的“顺驰高纯车用尿素”,该产品是供货商送来的,用现金结的账,未留供货商联系方式和付款收据,保质期是12个月,共购进了350桶(20kg/桶),其中包括检察院检查发现的24桶,共售出298桶,进货价为35元/桶,销售价为37元/桶,货值额为12950元,销售额为11026元,共获利596元,违法所得596元。
1、责令当事人停止不规范销售车用尿素;2、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2590元,合计3186元。
2590.00元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2
冀市监石处〔2023〕13018423003632号
当事人2023年8月购进的“顺驰高纯车用尿素”,该产品是供货商送来的,用现金结的账,未留供货商联系方式和付款收据,保质期是12个月,共购进了350桶(20kg/桶),其中包括检察院检查发现的24桶,共售出298桶,进货价为35元/桶,销售价为37元/桶,货值额为12950元,销售额为11026元,共获利596元,违法所得596元
罚款0.2590万元
259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