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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M50UW0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汽配城康济北街1500号37幢1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浙0822民初4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浙0182民初48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浙0182民初48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交执泉高三﹝2025﹞罚字第317号
2025年9月5日15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朱明晶、瞿少瑜在晋江南收费站对谭青讯驾驶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浙GD5013/浙GW30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运载货柜﹝内载快递﹞,为不可解体货物,经现场利用米尺与测高杆检测与调查,该车车货总长度18米,超限0米;总宽度2.55米,超限0米;总高度4.58米,超高0.58米。谭青讯对检测数据没有异议,现场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圆整﹝¥1001﹞。
1001.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9-11
2
闽交执泉高一﹝2025﹞罚字第127号
2025年5月11日15时45分左右,我单位执法人员陈金亭、林金忠在泉南高速泉州南收费站执法检查发现,凡绿红驾驶浙G85260/浙AK913挂号货车运载车厢从成都要到泉州,经询问,承运人为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2米,超过限值3.9米;总宽度3.1米,超过限值0.55米;总高度4.5米,超过限值0.5米;凡绿红现场无法出示该趟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5月11日15时45分左右,承运人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凡绿红驾驶浙G85260/浙AK913挂号货车运载车厢从成都要到泉州,途经泉南高速泉州南收费站,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2米,超过限值3.9米;总宽度3.1米,超过限值0.55米;总高度4.5米,超过限值0.5米;该趟次运输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400﹞。
4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5-12
3
闽交执泉高一﹝2025﹞罚字第75号
2025年4月2日15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许师伟、颜铮在泉南高速泉州南收费站执法检查发现,张国华驾驶浙G93706/皖H1353挂号货车运载快递车厢从成都要到晋江,经询问,承运人为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1.8米,超过限值3.7米;总宽度3.15米,超过限值0.6米;总高度4.58米,超过限值0.58米;张国华现场无法出示该趟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嫌疑。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4月2日15时00分,承运人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张国华驾驶浙G93706/皖H1353挂号货车运载快递车厢从成都要到晋江,途经泉南高速泉州南收费站,经执法人员和驾驶员现场使用卷尺和伸缩式标高尺测量,该车车货总长度21.8米,超过限值3.7米;总宽度3.15米,超过限值0.6米;总高度4.58米,超过限值0.58米;该趟次运输浙江越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2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