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腾达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会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9MA5UCL9T0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北路8号(金科.世界城)12负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字(2023)161号
2023年6月26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NO:D23SC0462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从江津区润优果品经营部以4.8元/kg的价格购进3.6kg香蕉,然后摆放在货架上以11元/kg价格销售。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蕉抽样2.286kg送检,同时按11元/kg价格支付样品费25.15元,剩余的1.314kg于2023年5月30日销售完毕,该批次香蕉销售总金额为:39.6元。货值金额为3.6kg*11元/kg =39.6元,违法所得为:39.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罚款10000元。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