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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信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六中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翠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3MA17G2NK8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北大桥社区美好嘉苑小区A1号楼、A6号楼1-2层1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减处〔2026〕66号
梨树县信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六中分店于2026年3月5日药品储存超温,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分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复查,阴凉柜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为21.3℃,当事人依然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不超过20℃)要求储存药品。
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药品储存超温,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分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复查,阴凉柜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为21.3℃,当事人依然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不超过20℃)要求储存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六)项及同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的要求,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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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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