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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邮政局独山镇黎岭三农服务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泽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MA48MAPD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独山镇黎岭村十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67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从湖北益丰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2吨(共计300包)“金丰苗”牌复合肥料用于销售给本地的居民使用,该批次复合肥料生产商:江苏淮安金丰苗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2月20日,规格型号是:N18-P2O56-K2O6≥30%,净含量40公斤/包,执行标准为GB/T15063-2020,购进价格为每包52元,购进总价为15600元。2026年3月19日,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抽检批次样品库存为12吨,现场随机在库存中抽取21包缩分至500g×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用于备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2026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天将《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及途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截至我局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复合肥料(含备份样品)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被随机抽取样品的21包复合肥料,因每包抽取样品分量较少,不影响二次销售,在当事人向消费者告知差异后,仍然按照每包70元的价格正常销售。2026年5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抽检批次“金丰苗”牌复合肥料的经营账册和进、销货凭证,以及人工、水电、运费、租金等合法支出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未提供销售记录和人工、水电、运费等合法支出证明。综上,该复合肥料的违法所得为(70-52)×300=5400元,货值金额为21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即21000元罚款,共计26400元,上缴国库。
21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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