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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斌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7MAALXGTB2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掌布镇田坝村甲鲊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平塘﹞煤安罚﹝2025﹞05﹝煤矿﹞号
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警显示:2025年11月8日14时05分02秒,平塘县福成煤矿1132探巷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经现场核查:1132探巷从业人员违反《1132探巷业规程》中规定“施工前班长必须安排专人检查风筒距工作面距离,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煤巷5米(岩巷不超过8米)”,爆破作业导致风筒损坏后,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修复并恢复工作面有效通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又未采取分段通风等安全措施,导致瓦斯瞬间涌出造成1132探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违章作业。
对福成煤矿给与警告,并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
20000.00元
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1-30
2
黔﹝平﹞煤安罚﹝2024﹞01号
1.主斜井有线调度通信线缆及回风斜井监控线缆的入井口处未采取防雷措施;2.副斜井使用绞车提升,一号联络巷甩车场的打点信号没有设在躲避硐室內;3.由地面直接入主斜井、副斜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入(井)的管路未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对第1条给予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16500.00元)罚款;第2条给予煤矿企业警告;第3条给予煤矿企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15500.00元)罚款。合并给予煤矿企业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
32000.00元
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4-26
3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4号
为深刻吸取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教训,2023年12月20日,大队在开展工矿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构成了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25
4
平市监处罚﹝2023﹞21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注册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该公司开始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用于煤矿开采作业。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压力容器(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使用压力容器(储气罐)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用于煤矿开采作业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覃亚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的事实和原因;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用于煤矿开采作业以及执法人员对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市监特〔2023〕YZ-3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向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更新合格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实强〔2023〕YZ-20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储气罐)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整改报告》及整改后图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斌《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覃亚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5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60号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违法事实: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二万元(¥220,000.00)罚款;2.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20,000.00)罚款;3.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九千元(¥29,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元整(¥269,000.00),责令停止建设,警告。
26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9-25
6
黔﹝平﹞煤安罚﹝2023﹞01号
1.未设置井上消防材料库;2.备用电源未按规定进行启动和运行试验,无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给予警告,处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罚款;对煤矿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1.未设置井上消防材料库;2.备用电源未按规定进行启动和运行试验,无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给予警告,处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罚款;对煤矿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00元
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05-18
7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31号
1.主斜井(已施工65m)、副斜井(已施工78m)、回风斜井(已施工62m)倾角均为24°,为倾斜巷道掘进,工作面迎头上方没有设置跑车防护装置;2.未按规定管理顶帮:主斜井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采用吊环加钢梁作为前探梁支护;现场实际临时支护使用吊环加2寸无缝钢管作为前探支护,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
3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