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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斌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7MAALXGTB2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掌布镇田坝村甲鲊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31号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750m区段行人联络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未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2)煤矿抽采Ⅱ类自燃煤层的1132采面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功能。(3)煤矿1135运输巷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电缆无防拔脱装置。(4)1132采面甲烷传感器(T1、T2)、1134切眼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1135回风巷风筒传感器距分站未超过2000m,现场采用异地断电;2.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1)1132运输巷防火门墙未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闭式防火门。(2)矿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对主要含水层(吴家坪组、茅口组)水位、水温进行动态观测,未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未对系统中瞬时降雨量、24小时降雨量数据与实测数据不相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置。(3)1134切眼掘进工作面上方顶板影响范围内有富水性强的吴家坪组含水层,工作面往外有3m范围出水,未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4)1134运输巷掘进时未施工地质前探查明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褶曲、断层等构造情况。(5)现场检查时,1132采面运输巷可能积水,仅安装1台潜水泵,未配备备用泵,不能保证该采面有足够的排水能力;3.未按照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1134运输巷及1134切眼采用锚杆支护,在1134运输巷380-384m巷段及1134切眼40m处顶板离层破碎,均未加强支护。(2)煤矿1135运输巷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135运输巷回风联络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顶板锚索规格为Φ17.8×6300mm,现场采用规格为Φ15.2×6300mm的锚索;1134切眼掘进工作面40m、50m处锚网锚盘未按规程规定紧贴岩面、往外8m巷帮未挂网支护、临时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轻质合金钢前探梁。(3)1134切眼采用锚杆支护,在60m处过断层未加强支护;4.检查时,1134切眼掘进队队长柴宏下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1134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2)1134切眼(倾角达35°)上山的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3)1132采面回风巷使用柴油机单轨吊开展运输作业,该设备无定位功能。(4)1132采面倾角为35°,仅在1-12号液压支架采取了防倒、防滑措施,其余液压支架未采取。(5)1132回风巷单轨吊车轨道115m和400m处遭受淋水侵蚀,未采取措施。(6)煤矿+840m区段运输石门的带式输送机的机头(+840m煤仓上口)、机尾安设了防护栏松动、未固定,不能起到防护作用
分别1.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2.给予警告,处叁万肆仟元罚款(¥34,000.00);3.处壹万贰千元罚款(¥12,000.00);4.处壹万贰仟元罚款(¥12,000.00);5.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警告。
19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8-04
2
黔〔平塘〕煤安罚〔2026〕01〔煤矿〕号
2026年1月23日至24日,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平塘县掌布乡福成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895行人联络巷工人(陈泽兴) 使用无线切割机作业,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1132采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两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3.1132回风巷上偶角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4.1134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5.未每天对113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浓度进行监测:6.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维护,地面3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地面不能归零;7.1132采煤工作面66-75#液压支架的压力表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小于24Mpa)。
合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福成煤矿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古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壹拾万伍仟元(¥1050 00.00)罚款。
105000.00元
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3-20
3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2-074号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1132回风巷采用单轨吊车运输,在K0+350m处轨道受顶板淋水,未采取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2)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上山)巷道平均坡度35°,未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3)1134运输回风联络巷采用锚网支护,在巷道开口段高应力区未加强支护;(4)验证113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循环物探的2处低电阻异常区域是否存在吴家坪组岩溶水时,其中1处低电阻异常区域仅设计1个探水钻孔,不符合要求;(5)1132回风巷掘进期间未采取有效地质探查查明遇到的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在采面的发育产状情况;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6m,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对巷帮进行永久支护,迎头未采用迎脸防护;(2)69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4m巷段锚网锚盘未紧贴岩面、迎头未设置迎脸防护;3.750车场中在用的2辆矿车碰头端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实测50mm;4.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被阳光直晒(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5.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安设的风筒传感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将传感器跨骑在风筒上,实际将传感器主、副两个表头吊挂于风筒一边,不能实现正常监测功能(矿井已自查,检查当日立即整改);6.副斜井安装的型号为JK2-1.8P提升绞车闸间隙保护失效(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7.井下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要求,缺消火阀门立柱、管钳子、石棉毯、灭火岩粉等,φ100mm、75mm消火水龙带数量不足(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4.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5.煤矿已自查,且立即整改,不予处罚;6.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7.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警告
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25
4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60号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违法事实: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二万元(¥220,000.00)罚款;2.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20,000.00)罚款;3.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九千元(¥29,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元整(¥269,000.00),责令停止建设,警告。
26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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