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斌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7MAALXGTB2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掌布镇田坝村甲鲊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平塘〕煤安罚〔2026〕01〔煤矿〕号
2026年1月23日至24日,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平塘县福成矿业有限公平塘县掌布乡福成煤矿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1.895行人联络巷工人(陈泽兴) 使用无线切割机作业,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2.1132采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两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3.1132回风巷上偶角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4.1134工作面未按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5.未每天对113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浓度进行监测:6.未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维护,地面3台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地面不能归零;7.1132采煤工作面66-75#液压支架的压力表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小于24Mpa)。
合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福成煤矿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古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壹拾万伍仟元(¥1050 00.00)罚款。
105000.00元
平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3-20
2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2-074号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1132回风巷采用单轨吊车运输,在K0+350m处轨道受顶板淋水,未采取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2)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上山)巷道平均坡度35°,未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3)1134运输回风联络巷采用锚网支护,在巷道开口段高应力区未加强支护;(4)验证113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循环物探的2处低电阻异常区域是否存在吴家坪组岩溶水时,其中1处低电阻异常区域仅设计1个探水钻孔,不符合要求;(5)1132回风巷掘进期间未采取有效地质探查查明遇到的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在采面的发育产状情况;2.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16m,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对巷帮进行永久支护,迎头未采用迎脸防护;(2)690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4m巷段锚网锚盘未紧贴岩面、迎头未设置迎脸防护;3.750车场中在用的2辆矿车碰头端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实测50mm;4.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被阳光直晒(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5.1132探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安设的风筒传感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将传感器跨骑在风筒上,实际将传感器主、副两个表头吊挂于风筒一边,不能实现正常监测功能(矿井已自查,检查当日立即整改);6.副斜井安装的型号为JK2-1.8P提升绞车闸间隙保护失效(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7.井下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要求,缺消火阀门立柱、管钳子、石棉毯、灭火岩粉等,φ100mm、75mm消火水龙带数量不足(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4.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5.煤矿已自查,且立即整改,不予处罚;6.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7.煤矿已自查,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警告
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25
3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35号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1132回风巷掘进遇地质构造,工作面迎头出现黄泥、圆石、淋水等情况,工作面未查清该地质构造类型、发育范围等情况;(2)1132回风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未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通过抽查煤矿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6月27日零点班113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安设临时支护,工人在掘进工作面空顶区域作业;(2)矿井未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1132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迎头向外第5节风筒处;(2)+680水泵房内四台水泵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架空乘人装置的紧急停车开关间距大于50m,实测为56m;(4)1132回风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机头处未设防护栏;(5)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未在下变坡点向上20m-30m范围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6)北运输上山中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倾角达18°,未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4.未按规定检测安全设备。(1)未每月一次对CO传感器进行调校、测试,回风斜井安设的CO传感器上次调校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2)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总回风巷温度传感器未调校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3.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4.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警告
1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7-31
4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3﹞2-060号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违法事实: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现施工的主、副、回风斜井均已将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三条井筒的位置整体向井田南部平移了60余米;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主、副斜井布置在M3煤层中,而主、副斜井现实际布置在了M3煤层顶板中;2.主、副、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均未编制地质说明书;3.现场检查时,2名工人站在副斜井重载的矿车上进行沙料下放作业,未对矿车采取防跑车措施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二万元(¥220,000.00)罚款;2.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20,000.00)罚款;3.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九千元(¥29,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元整(¥269,000.00),责令停止建设,警告。
26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