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西玉玲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MAC2YXP72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老政府西1公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4﹞21号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已经建成,现场无法提供环评批复。 经查,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经营项目是水泥制品制造,企业规模是小型,项目投资120万元。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递交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已经建成,正在调试设备。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已经建成,现场无法提供环评批复。 经查,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经营项目是水泥制品制造,企业规模是小型,项目投资120万元。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递交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已经建成,正在调试设备。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察笔录1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现场检查照片2张 8.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 9.投资项目备案书1份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11.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 1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 13.企查查截图1份 14.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4〕50号)告知讷河市鑫金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即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该企业是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为小型,参考《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整)。
2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