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网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BM7TU8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278号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0号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278号1-2层的哈尔滨市道外区网红超市在售的部分商品没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依法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出异议,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网红超市于在售的部分商品没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该店在售的部分商品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5.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在售商品明码标价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