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顺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胜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C8LC2D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李家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9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向宁波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门推销人员购进电动自行车1辆(商标:星光,车辆编码2998223*3369),购进价格550元/辆(不包含电池和配件),销售价格700元/辆(不含电池)。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抽检,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ZJ20230XXX)明示: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五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还未销售过该款电动车,货值金额7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700元。
7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2
甬鄞五罚决字〔2023〕第000094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顺程票务服务部于2023年6月13日10时36分至15时30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村李家66号附近将几辆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口,占地面积为8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宁波市鄞州五乡顺程票务服务部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7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