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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政陶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94MA9LBJ258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与希真街交叉口龙跃小区1幢33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处罚〔2025〕115号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仁正堂医药专营店”销售的药品克霉唑乳膏id:866896669356,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4年12月23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架期间总销量为501单,交易成功443单,559盒,金额4040.2元。该药品进价为2元/支,故进销差价为2922.2元。该药品功能主治:用于体癣、股癣、手癣、足癣、花斑癣、头癣以及念珠菌性甲沟炎和念珠菌性外阴阴道炎。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824。生产企业:河南大新药业有限公司。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且含有“三步缓解毛囊炎”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仁正堂医药专营店”销售的药品绞股蓝总甙片id:981641916836 ,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5年9月26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绞股蓝总甙片功能主治:养心健脾,益气和血,除痰化瘀,降血脂。用于高血脂症,见有心悸气短,胸闷肢麻,眩晕头痛,健忘耳鸣,自汗乏力或脘腹胀满等心脾气虚,痰阻血瘀者。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四册WS3-Z-007-93(Z)。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00032。生产企业:安康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该链接上架期间总销量为6单,交易成功1单,销售1盒,销售额27.9元,进价为16.8元/盒,故进销差价为11.1元。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且含有“专降高血压”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仁正堂医药专营店”销售的药品奥利司他胶囊id:967295680785,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5年8月16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架期间总销量为4单,交易成功4单,4盒,金额116.2元,该药品进价为10.4元/盒,故进销差价为74.6元。该产品通用名称:奥利司他胶囊。功能主治:用于18岁及以上成人肥胖或体重超重(体重指数≥24)患者的治疗。使用本产品,应同时配合低热低脂饮食。执行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214201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303。生产企业:湖南明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广告内“一粒≈跑步6小时”使用数据无出处。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仁正堂医药专营店”销售的药品萘普生片id:862911518777,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4年12月14日,下架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架期间总销量为746单,交易成功632单,789盒,金额10491.41元。该药品进价为7.70元/盒,故进销差价为4416.11元。该药品功能主治: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关节痛、神经痛、肌肉痛、偏头痛、头痛、痛经、牙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532。生产企业:山东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且含有“治痛风的药”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仁正堂医药专营店”销售的药品奥利司他胶囊id:24706285502567。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称下架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经查,上架期间总销量为6单,交易成功3单,5盒,金额90.4元。该药品进价为8.80元/盒,故进销差价为46.4元。该药品适应症:用于18岁及以上成人体重超重(体重指数≥24)患者的治疗。使用本产品,应同时配合低热低脂饮食。【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33171。生产企业:植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广告内“瘦回80斤”使用数据无出处。 当事人的分公司洛阳仁正堂药业有限公司开元名郡店在京东平台开设有店铺开元名郡仁正堂大药房旗舰店,该店销售胆泻肝片商品编码:10028854204252,此链接上架时间于2025年4月17日,下架日期为2025年11月7日,上架期间链接累计总销量为14单,交易成功14单,19盒,金额327.23元。该药品进价为4.60元/盒,故进销差价为239.83元。该药品功能主治:清肝胆,利湿热。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头晕目赤,耳鸣耳聋,耳部疼痛,胁痛口苦。【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1640。生产企业:四川省三星堆制药有限公司。该链接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且含有“降转氨酶、修复肝损伤”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当事人称由于分公司人员不足,没有时间管理网上销售业务,所以分公司京东店铺开元名郡仁正堂大药房旗舰店网上销售的链接是当事人公司员工发布、管理。 以上涉案药品的广告是由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当事人和当事人分公司分别在2024年11月1日和2025年1月1日和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以每个商品链接500元计算相关费用,包含设计、制作、后期修改。当事人和分公司每个月确认本月制作链接数量,与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账,每年结一次账,每年年底按对账清单全额付款。涉案药品广告费共计300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案药品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3200元罚款。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元罚款。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4200元罚款。
4200.00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2
洛龙市监罚字﹝2023﹞64号
发布违法广告
罚款2500元
2500.00元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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