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691493763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解放道口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61号
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 ,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解放道口东侧,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散白酒、灌装白酒、其他酒(配制酒)。该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生产的黑河老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高粱酒、枸杞大枣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酒精度为38%vol,净含量为4L;2023年8月14生产钱多多小米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GB/T27588,酒精度为40%vol,净含量1L。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应当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上述2种酒标签上未标注“露酒”字样,未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2024年3月30日生产黑河老酒25箱,售价40元/箱,货值金额1000元;2023年8月14日生产钱多多小米酒20箱,售价34元/箱,货值金额680元,总计货值金额1680元,违法所得1680元。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生产的黑河老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高粱酒、枸杞大枣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酒精度为38%vol,净含量为4L;2023年8月14生产钱多多小米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GB/T27588,酒精度为40%vol,净含量1L。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应当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上述2种酒标签上未标注“露酒”字样,未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2024年3月30日生产黑河老酒25箱,售价40元/箱,货值金额1000元;2023年8月14日生产钱多多小米酒20箱,售价34元/箱,货值金额680元,总计货值金额1680元,违法所得168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6号
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生产的小米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标签上用蓝色粗体字标注有纯粮酿造字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27号
吉林省乾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生产的乾多人参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蒸馏酒、食用酒精、水、人参(人工种植5年或4年生)、枸杞、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Q/JQD0002S,标签上用粗体字标注有纯粮白酒、五种粮食字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