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佛子花生榨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丽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MCA6R8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友谊大道北段佛子新园B13号房一楼铺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57号
经查实,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友谊大道北段佛子新园B13号房一楼铺面内的江州区佛子花生榨油店由韦艳平投资经营,主要从事食用植物油(压榨类)加工、零售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登记证》。2023年5月10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友谊大道北段佛子新园B13号房一楼铺面内的江州区佛子花生榨油店2023年3月5日加工生产的自榨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6月6日检测机构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该批次自榨花生油《检验报告(No:SP2023CJ0116)》,检验报告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自榨花生油共计生产50L花生油,销售单价为26元/L。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自榨花生油剩余库存2.5L已要求其就地封存,其余已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1235元、利润为95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韦艳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莫丽媛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2.江州区佛子花生榨油店具有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资质。3.经营者韦艳平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莫丽媛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莫丽媛为合法授权委托人;二、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3CJ0116)》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514006357001162X)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自榨花生油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已经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期限、途径及方式;3.2023年5月10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自榨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2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自榨花生油剩余库存2.5L已要求其就地封存;2.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已经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我局已将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3CJ0116)》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3.我局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9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