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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喜军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喜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NQ75R2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东城社区三江大厦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质罚〔2025〕13号
2025年10月10日,在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股,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喜军进行现场询问,李喜军表示因5辆电动自行车进货时间不同,所以找不到进货记录,无法向我局提供进货单据,只有电子发票凭证。但是前碟EC-S-1701173216T12-H-劲享版这个款式版本的电动自行车电子发票有,价格都一样。进货单价1776.99元,加税钱231,蓄电池和充电器大约400元,共计约2400元。根据李喜军描述,这5辆电动自行车是从重庆总公司物流托运过来的,车辆购进时座椅和外壳均已进行加装,已经和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当时重庆总公司口头承诺后续会帮助落户上牌,但是到9月份也一直没有发过来。后来听说这批不合标电动自行车大部分地区已经禁止上牌落户,但最近几个月全国各个地方整个市场都是这样的,新国标也已经发布了,感觉不会有什么事,并且消费者更喜欢、更乐意购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所以就继续销售。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以进货价三倍罚款:5331.00元(伍仟叁佰叁拾壹元整)。
5331.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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