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艺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杜缘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2MA7MJTBQ5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伊兰广场商服112-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网监处罚﹝2025﹞1号
经查,当事人莫旗艺菲文化艺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9日在抖音平台通过“呼伦贝尔欣然”账号为莫旗最巴蜀重庆老灶火锅店发布探店视频,为该店宣传优惠套餐等服务内容。当事人在视频制作和发布过程中未在屏幕上标注“广告”字样,不具有可识别性,此行为被执法人员2025年9月8日的网络市场监测中发现。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口述,其不知道发布探店视频应当在屏幕上标明“广告”字样的规定,应朋友邀请为莫旗最巴蜀重庆老灶火锅店制作发布探店视频,未收取费用;该探店视频发布期间未发生过消费者与其及莫旗最巴蜀重庆老灶火锅店的消费纠纷,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http://nm.gsxt.gov.cn)及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因违反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
1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